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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公布1例确诊病例行程轨迹家住浑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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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型冠状病*

肺炎疫情排查公告(十一)

2月8日,我市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一、确诊病例情况及行程轨迹

患者张某某,男,29岁,现住址:浑南区五三街道文汇街在水一方小区。患者自述曾于1月22日从沈阳自驾车前往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大阳镇宝山村探望父母和儿子,29日自驾返回沈阳(中途未停车)。返回家中以后,1月29日-2月6日期间,曾去过1次家附近果乐鲜水果超市买菜,全程配戴口罩,其余时间在家未出行。2月3日患者出现发热症状。2月6日自驾私家医院,测温后建议前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随后驾医院就诊,接受隔离治疗。患者就诊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

二、温馨提示:现提醒在上述过程中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按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需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社区或村委会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新型冠状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持续跟踪反馈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2.与患者接触后,暂不要外出,减少与家人接触,从与患者接触之日起,居家隔离观察14天;

3.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请第一时间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或佩戴口罩,前往当地卫生健康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全程佩戴口罩。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年2月9日

吉林省发布9例确诊病例行程路径2人曾在沈中转

病例2,男,年出生。1月23日曾到越南旅游,1月28日乘VN次航班(15排)从越南返回沈阳市,1月29日乘G次列车(8车)返回长春市。住址为长春市高新区吉大南校家属楼。

病例9,女,年出生。系武汉输入病例。1月21日由武汉市乘K次列车(7车20号)前往沈阳市,并在沈阳北站入住如家酒店(北站惠工广场店)。1月23日7时乘长途客车由沈阳市返回梅河口市。住址为梅河口市中和镇兰堡村。

如您是上述病例的同乘人员或与该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请立即与沈阳疾控中心联系并做好登记,按照要求居家医学观察14天

沈阳各大火车站

做好节后返程预案

严守“沈城大门”

“您已进入测温区域,请慢行,脱帽。谢谢配合。”2月8日,记者从沈阳站、沈阳北站了解到,面对可能出现的返程高峰,沈阳各大火车站已经做好基础设施、人力等方面的准备。记者注意到,进站口已经增设了分流护栏,方便旅客鱼贯进入测温区域,通过红外温度监测仪测温后,方能进入火车站内。

“目前火车站使用三种测温设备,首先是红外温度检测仪,大部分旅客即可顺利进入车站。测试不合格的旅客,会有工作人员使用额温仪进行二次测量,如果仍不合格,还将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三次测量。若乘客体温仍然超过37.3℃,视为体温异常,由专人引导旅客,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接。”沈阳站客运车间值班主任李云峰介绍。

在沈阳北站出站口,由于气温非常低,风又大,消*液都冻出了冰碴。医院监察科科长于楠楠介绍,作为第三批上岗的医护人员,医院共投入名医护人员,这些医护人员都是经过层层培训上岗,分批值守沈阳北站6个点位。“医院选派的都是以*员为主的业务骨干。守护沈城‘大门’,我们责无旁贷。”她说。

全国数据

2月8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例(湖北例),新增重症病例87例(湖北52例),新增死亡病例89例(湖北81例,河南2例,河北、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西各1例),新增疑似病例例(湖北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例(湖北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人。

截至2月8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例(其中重症病例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例(黑龙江核减1例),累计死亡病例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例(山西、黑龙江、河南、海南各核减1例),现有疑似病例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人。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53例:香港特别行*区26例(死亡1例),澳门特别行*区10例(治愈出院1例),台湾地区17例(治愈出院1例)。

疫情防控期间

这几种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

涉医违法犯罪

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疗机构特医院及发热门诊作为救治防疫工作的主战场,发挥了突出作用。近期,全国陆续发生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案件,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医院平稳有序地开展救治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凡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殴打、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追逐、拦截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哄抢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公安厅

年2月9日

部分稿件来源:沈阳市卫健委、辽宁省公安厅、指尖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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