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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居然把肾还给切错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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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件回放:年3月7日,杨某(化名)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办理住院,3月15日入住泌尿外一科,3月19日进行腹腔镜下肾病切除手术,因吉大一院医疗过错导致杨某左肾被错误切除,杨某将吉大一院上诉到法院。

医疗过错导致左肾被错误切除

杨某称:他在年3月15日入住吉大一院,入住后被诊断为左肾无功能,年3月19日进行腹腔镜下肾病损切除手术,事后,他委托了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吉大一院在对他的医疗行为中确实存在过错,就是吉大一院的医疗错误导致他的左肾被错误切除,对他的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都造成了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98元。

吉大一院辩称,只认可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也同意按照轻微责任赔付杨某。

医院被判索赔5万余元

诉讼中,吉大一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吉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吉大一院对杨某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杨某的左肾切除已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法院判定吉大一院承担10%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定吉大一院赔偿杨某.37元。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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